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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區政體系體例的變化與過渡階段(2010年末~2014歲尾)

 

  9.潔淨隊依律例定悉數回歸市府環保局負責,由環保局針對效能及民求,研議若何與區公所有連繫或支援的機制,落實執行環境潔淨工作。

 

[8] 參考2011429日自由時報,報道題目為:議員槓議長,區長列不列席吵不斷,記者何玉華、曾德峰/新北報導(處所版)之內容。

  2.財務:財政收支及管理、稅捐、公共債務、財產之經營及處罰。

 

 

Morphet, Janice. (2008), Modern Local Governance, London: Sage Pubns.

貳、文獻檢討

  舉例來講,以茕居老人送餐服務為例,以往的三重市係與民間業者合作且每天送兩餐;但原中和市、土城市等地也都有此類的送餐服務,餐費各地不等,一般一餐多達80元之譜,但新北市府考量預算配置問題預定將其價格調降至50元,民間業者是否願意繼續合作已是一項問題,老人餐飲內容也將從80元的品質調整為50元的品質,茕居白叟是不是可以接管?或50元的餐飲供給,是不是足以滿足獨居老人的影響需求,都須要「從做中學」,進而日後再不斷調整之。

 

其合併後或原先之行政轄區大,從民眾基層生活賜顧幫襯洽公之便利性、區級案件之快速有用決行、構成各區之特點、民眾就近監視區政、落實具有多重意義之區級民主以觀,相較於台北市的作法,四大直轄市政府應進一步下放權限。

  他亦指出新北市、大台中市、大台南市、大高雄市則不同。

  但對照稀奇的是,在縣市單獨或合併改制後的四年以內(即2010年末~2014年底),不管是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或高雄市,則其區政體系體例的治理型態在此四年以內,則最少就有以下幾種模式,與往日的北高兩市明明分歧,包孕:

壹、媒介

呂育誠,2001,〈直轄市區公所腳色與地位調整芻議〉,《中國地方自治》,5410):3-10

 

  5.各地納骨塔的收費,原自治律例未廢止前,本於依法行政仍應依律例履行,請民政局儘速研議求同存異統一加以規範,以利各區公所履行,並確保市民的權益。

  8.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公用及公營事業、公共造產事業,與其他處所自治集團合辦之事業。委辦劃定規矩應函報委辦機關審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法則之劃定。

  (三)委服務項(地方制度法第14條、第29條劃定參照):地方制度法第29條劃定,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權柄或基於法律、中心法規之授權,擬訂委辦法則。

 



 

 

 

新合併成立的直轄市與新北市應辨別不同品級或類型的鄉鎮市區,為不同的授權與經費人力等之設計[2]

    總之,黃錦堂認為效力效能之強調,即使有高度價值,也應重視民主、分權與自我治理之時代精力與主要意義。

紀俊臣,2002,《處所當局組織構造與功能之研究》,台北:內政部委託研究。

另外,區政諮詢委員犯有法定事項時,應予解職。總之,不管是台北市的區並無區政諮詢委員的制度設計者,抑或像是新北市的區仍有區政諮詢委員之軌制設計者,區公所作為直轄市當局的所屬機關或派出機關,主要的使命是服務市民,管理區政業務;並承轉市民所反應的需求給直轄市當局(含各局、處、會)打點之。

  同時,區長應定期邀集區政諮詢委員召開會議,開會時得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社會局在3個月內密集管理人員練習及講習後,該項營業委託區公所執行。

  8.原臺南縣區域之各區公所,受理民眾社會福利的各項津貼項目,臨時維持以區公所為單一窗口收件及初核,再送社會局最後審審定。

  (一)區長:處所軌制法第58條係劃定,直轄市之區公所,置區長1 人,由市長依法任用(但在2010年末~2014年末的過渡階段中,有些區長則為原鄉鎮市長轉以機要人員體例進用轉任為官派性質的區長,而為處所制度法第58-1條所明定),且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所屬人員,其所辦理的地方事務僅為直轄市之自治事項與交就事項,而非區的自治事項,亦非委辦事項。

中國大陸有所謂「強鎮擴權」之模式,旨在讓優秀的市鎮有更大的自立成長特權或空間,值得參考。

    特別是,他認為新北市二十九個區有相當的差別性,原縣轄市如板橋、新莊、新店、三重、中永和均人文薈萃、產業發財、根本扶植提高、地輿前提優越,得具有更高度的承辦營業可能,但在只剩下原十分之一預算數與人事員額情形下,出現萎縮、事事呈報核准之窘境,沒法展現活躍性、積極性、主動性之施政。

  1.組織及行政管理:公職人員選舉、免職之實施、組織之設立,及管理、新聞行政。

  四、相幹的問題分析

  面臨上述的改建造業,直轄市內的原鄉鎮市公所若何改制為區公所,係屬直轄市的自治事項,以台南市為例,即於2011131日訂頒佈布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100131日府民區字第1000073246號函,就該縣市合併升格後各局(處、會)營業移撥或委託區公所打點分工原則,列點如下:

  再則原鄉鎮市的權利義務、資產負債等轉由直轄市政府概括承受之後,原鄉鎮市公所改為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單就區公所之業務調劑來講,也是埋沒著很多問題,而值得吾人加以留意。其中,該等問題並沒有任何辦理可以「立即解決」,必須藉由民政、社政、工務、環保、交通、財務、經建與法制等等專業人士的「集思廣益」配合解決,因為各項問題都可能比任何主政者所想像的嚴重很多,背後所觸及的律例調整、預算經費、業務變更與人力設置裝備擺設等問題,都極為複雜!如歸納前述所言,鄉鎮市公所改制為區公所以後,其首要的問題在於:

區公所的營業權限與組織,由內政部於《處所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略作劃定,然後由各直轄市政府於組織自治條例與下位之區公所組織規程,為細膩規範。

  黃錦堂認為,直轄市之區不是地方自治集團,區長為原鄉鎮市長之合於資曆者之留任或新任,由新上任之直轄市長錄用。

 

趙永茂,1998,《處所層級簡化及其組織型態之研究》,台北:內政部委託研究。

  茲舉前述的生育補助來講,除原萬里鄉的獎助金額最高之外,舊日以來各鄉鎮市公所之原津貼金額就明顯分歧,例如板橋市是4000元(且命名為產前篩檢金)、中和市是2000元(又劃定需打預防針後,始得領取)、五股鄉是給2000元的提貨券(且定名為營養補給費),但有更多的鄉鎮公所從未給過此類補助或有雷同的社會福利措施;至於,原台北縣當局時代即統一津貼兩萬元。果此,最直接的問題是,新北市政府要藉由審定通知佈告的方式,讓原萬里鄉、板橋市、五股鄉、中和市等自治條例、自治劃定規矩或相關的功課規定,繼續過渡合用二年嗎?因為處所制度法第87-2條明定,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原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自治律例應由改制後之直轄市當局廢除之;其有繼續適用之需要者,得經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審定公告後,繼續合用二年(陳朝建,2011)。

席代麟、樊華夏,2003,《台北市當局下層組織功能之研究》,台北:台北市當局研究成長稽核委員會委託研究。

 

例如常常門的辦公用品等均還是編列。

  2.原鄉鎮市公所的常常性保持經費(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在100年市府預算中均匡列於局處,並分派給各區公所利用。

  2.各區原鄉鎮市期間的福利措施是不是繼續沿用兩年?沿用兩年的話,是不是會致使市民的不平衡感增加?

Osborne, D. & Gaebler, T. (1992), Reinventing Government: How the Entrepreneurial Spirit Is Transforming the Public Sector. Reading, MA: Addison-Wesley.

曩昔以來的文獻首要係聚焦於鄉鎮市公所與區公所組織營業功能的不同,如陳陽德(1998&1999)、趙永茂(1998)、呂育誠(2001)、紀俊臣(2001,2002&2008)等;再否則就是以某直轄市內的區公所之組織、功能或營業為研究課題,如傅宗懋(1987)、江明修(1997)、席代麟、樊華夏(2003)、孫清泉(2005)、于保雲(2008)等。

  然而,對於鄉鎮市公所改制為直轄市的區公所後,營業若何調劑的問題,或是調劑過程中會泛起哪些問題的文獻其實不多見。

  4.行政室:掌理文書、碎務、出納、印信、法制、研考、國度補償、便民服務及不屬其他課、室事項(儘管前項各課室與營業職掌以內容,除法令尚有劃定者外,需要時得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8條之劃定調整之;問題是,原台中縣區的鄉鎮市公所改制為區公所後,之前述的豐原區公所為例,早期要若何依相關法令讓潔淨隊繼續辦理道路回填工程或路燈養護等營業??)。

  縣市單獨而非合併改制的新北市,原鄉鎮市公所依法亦改制為區公所,理論上,原鄉鎮市承辦的社會福利辦法亦應由直轄市當局決議是否接辦、是不是繼續辦理,和是不是統籌各區之間的公平性,從而得依法從頭決意之。但是,就民眾(也就是處所居民)的角度來說,倒是所謂社會福利政策面對停擺或跳票,再否則就是有所縮減甚或勾銷的「未蒙其利,先受其害」之問題。

亦即,五都改制過程當中的區公所營業該若何調整?以及調整過程當中,又會碰到哪些問題?該等問題又應若何解決?即屬本文闡發的重點課題。

  然則,當台北縣萬里鄉改制為新北市萬里區以後,因為原鄉鎮市的權力義務、資產欠債等轉由直轄市政府歸納綜合承受,所以台電的回饋金將轉為新北市政府而非萬里區公所的財政收入,原萬里鄉的自治律例也固然廢除(除非另經核定,得繼續沿用兩年),如斯一來,當地民眾生育補助一胎還有舉措賜與獎助三萬元?雷同的問題,均值得吾人加以闡發了(陳朝建,2011)。

  值得留意的是,儘管黃錦堂的闡明已經觸及區必需隨機應變,和直轄市政府的營業應予下放的課題,但仍欠缺五都改制後的區公所營業在調劑過程中,到底會泛起哪些問題、現實的問題類型,以及該等問題若何解決的分析。

李長晏,2009,《台灣城市治理問題研究》,台北:行政院研究成長稽核委員會委託研究。

[4] 參考2011116日自由時報,報導標題為:五都合併之怪現象,台中市當局告台中市當局,記者謝鳳秋/豐原報道(地方版)以內容。

 

  3.關於區行政區劃之諮詢事項。

傅宗懋,1987,《台北市區政問題之研究》,台北:台北市當局研究成長審核委員會委託研究告訴。

詳言之:

  (二)實際上,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的區公所營業(區政組織與營業)都比起新北市複雜很多,因為皆有縣市合併的磨合問題;但即便是新北市,固然相對於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已單純很多,但區公所的業務如何調劑依舊問題重重。

 

陳朝建

 

  1.關於區政營業之諮詢事項。

  一、鄉鎮市改制為區之前的營業

  (一)是不是要讓各區隨機應變,尚無明白共鳴。舉例來講,原樹林市公所期間所設置的原居民課,在改制為區公所以後,是不是裁撤(或於裁撤後從新設置組編)即有爭議。

  6.修建、交通及觀光:道路之扶植及管理、公園綠地之設立與管理、交通之計劃、營運,及管理、觀光事業。

 

 

這問題點出直轄市與區公所的分權問題,尤其原縣轄市改制之區公所約只剩下原十分之一或稍多一些的預算數與人事員額,遭到嚴重削蕃,難以運作,值得大家正視。

  至於,就五都改制過程或是五都改制以後的區公所組織功能業務之調整問題進行研究者,則屬「此刻進行式」,將來容或仍有必然的研究者提出必然的研究功效;惟現階段此類的討論,確切不多,少數者如作者為台灣大學政治學系黃錦堂傳授於2011224日在中國時報揭橥一篇「新四都權利營業下放」的專論,文中指出,新北市議長陳幸進接管《中國時報》會見,高聲呼籲朱立倫市長「權利下放」,除將潔淨隊與國中小等業務下放,授權區長之外,更應瞭解各區特征及需求。

 

 

余政憲,2000,《從組織理論之統治觀點商量處所自治單位行政效率-高雄縣鄉鎮市公所與高雄市區公所之對照剖析》,高雄:義守大學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燕蕙,2007,《鄉鎮市公所組織變遷與人力設置裝備擺設之研究-以台南縣永康市公所為例》,台南:成功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關於區政之興革建議事項。

  不但如斯,原鄉鎮市的權利義務、資產欠債等均轉由直轄市政府歸納綜合承受以後,原鄉鎮市公所改為直轄市當局的派出機關,單就區公所之營業調整來講,也是潛藏著很多問題,而值得吾人加以留意。

舉例來講,區公所的財務、預算(主計)等營業依法調劑為直轄市當局所管轄,但原鄉鎮市之業務或賜與民眾的社會福利辦法等事項,必然處處「有縫」或「有洞」,以致於未必有設施「無縫接軌」,像是直轄市內的原鄉鎮市所發放的敬老補助紛歧(額度也紛歧),但鄉鎮市公所改制為區公所以後,是不是保持敬老補助的發放,和發放額度是不是同一,確切都有些實務上的困難存在(陳朝建,2011)。

紀俊臣,2008,《鄉(鎮、市)自治效能檢討與改造配套之研究》,台北:內政部委託研究。

 

    黃錦堂的看法是,根基的民生照顧事項,例如垃圾、街道、街燈、景觀、托兒所、藏書樓、處所小型設施與工程、文藝體育與休閒、處所社團與村里事項,尤應交給最接近處所民眾之公所管理。

官派之區長對於區公所之行政組織、人事、經費與流程,也應有一定的構成權。

 

  三、環保局吃得下清潔隊[6]?理論上,承前所述,原鄉鎮市公所所屬潔淨隊、托兒所、零售市場、藏書樓、殯葬治理所、體育場等機關(構)與營業均裁撤或併入直轄市政府之所屬機關。同理,改制初期階段,社會局或教育局「吃得下」公立托兒所?亦不無疑義。但在改制初期,單以潔淨隊為例,新北市當局環保局吃得下潔淨隊?蓋以新北市為例,各區清潔隊納入環保局情況衛生科,一個科有6000~7000人(多半為清潔隊員),政策計劃與履行該若何為之?儘管將來的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在納編上述6000~7000名清潔隊員後,新的組織規程草案已計劃增設輪回資本科、潔淨保護科、情況庶務科等科,甚或零丁成立「處」,以為分層治理,並落實科只負責政策計劃之理念;但在新的組織規程尚未修訂之前,仍有難以磨合的問題存在。

于保雲,2008,《台北市當局權柄下放區公所之研究》,台北:銘傳大學國度成長與兩岸關係研究所碩士論文。

 

問題是,産生在2010年末之前的案件,平日是在2011歲首年月才會提出申請,此時法源、預算都沒有了,可是事實産生日卻仍有此項法源、預算,給不給都將令各區公所極為困擾;畢竟另有信賴回護原則之適用問題,或是過渡性律例繼續合用的問題必需考量。

  類似的問題相當多,例如再以老人重陽補助為例,老人三節獎金各2500元,一年總計7500元;蘆洲市時代一次給5000元,汐止市時期亦同[3];其他原鄉鎮市時期或有分歧,或給1200元,亦有給3000元者,現在改制為新北市以後,新北市當局或各區公所要如何給?同理,原鄉鎮市公所期間所辦理的居民保險,保障或補償金額皆分歧,單以意外滅亡金額為例,土城市、五股鄉得發給60萬,石碇鄉則賜與50萬、中和市則為20萬、石門鄉也有15萬,至於不測災難救助則從1萬元至2萬元不等,現在新北市府卻已命令各區公所停辦之。

例如,往日以來的豐原市公所是把道路回填工程或路燈養護營業交給該市公所之潔淨隊負責,但其他原台中縣的鄉鎮市公所卻未必如斯,從而潔淨隊的營業假如皆由直轄市當局環保局歸納綜合承受,若何整合確切就泛起困難。

  在此,先單以台中市的區公所來講,係包孕原台中市的區公所,和原台中縣的鄉鎮公所,但原鄉鎮市區公所的營業或社會福利辦法正本就紛歧樣(現實上,其他的直轄市,如台南市、高雄市或新北市也都面對類似的問題)。

  2.社建課:掌理一般社政、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區發展、農林漁牧、工商財稅、糧政、土木匠程、經濟動員、公用營業,協辦交通及其他有關社政、經建等事項。

  第一種型態是區長官派(即由永業文官出任),區不設區政諮詢委員議會,如原台南市、原台中市與原高雄市的區即屬之;

 

陳立剛,1998,〈處所當局體系體例再造-鄉鎮市級當局體系體例之研析〉,《中國處所自治》,512):4-14

[5] 參考2011111日中國時報,報導標題為:區公所「情非得已」占用,民代揚言杯葛,記者殷偵維、陳俊雄/新北市報道(處所版)以內容。

 

參、區政體系體例與區公所營業之調劑

 

  (二)區政諮詢委員區不自治,本無設置區代表之需要,但為因應鄉鎮市改制為區之過渡階段,處所制度法第58-1條,另劃定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休止權柄者外,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為無給職,為期四年,期滿不再聘任。至於,區政諮詢委員職權,則包孕:

  例如,對區政諮詢委員或各區的居民來講,他們或她們都會認為原鄉鎮市時期,很多鄉鎮市都有能力可以供給鄉鎮市民免費的接駁公車。以新北市的原二十九個鄉鎮市為例,多數鄉鎮市平均最少約有四條甚至多達十六條的免費接駁公車線路者,然則改制為新北市各區後,在201012底就「應」悉數停駛之(但亦得延續過渡,至多以2年為限);隨後,新上路的新北市府交通局又通知佈告將延後至20113月底才會停駛,但各區的免費接駁公車路線相當複雜,也觸及重大的選舉好處或商業好處之問題,則4月底之後,是不是繼續沿用,在在都考驗著新任直轄市長的政治聰明(固然,也包羅各戋戋長、區政諮詢委員暨相幹業者或選民之間的角力問題)。

 

黃于修,2007,《鄉鎮市公所體系體例改造之研究》,台北:銘傳大學公共事務系碩士論文。

 

  所以說,五都改制以後的初期必定有一段為期半年以上甚或數年之久的「陣痛期」或「磨合期」,且時代的各項問題都可能比任何主政者所想像的嚴重很多(陳朝建,2011),單就區公所的營業調劑問題來講,也不是任何民政、財務、法制、經建或社政等等專業人士所能獨力解決的,此中所觸及的律例調劑、預算經費、業務變更與人力設置裝備擺設等問題,都需要藉由「集思廣益」的體式格局,在「陣痛期」或「磨合期」內想舉措解決之。

 

 

  (四)五都改制之後的區公所營業之調劑問題,必需「從做中學」,因為現實的個案問題還在絡續發掘當中,諸如在改制早期階段,出現直轄市的區公所告直轄市政府本身?是不是泛起新的「蚊子館」?環保局吃得下清潔隊?或社會局或教育局「吃得下」公立托兒所?等項問題,及其所衍生的問題都還在持續産生當中,仍很難以普遍適用的通則或原則加以解決之。

 

 

區內之警員、消防、戶政、衛生、國民中小黉舍、潔淨隊、養護工程分隊、路燈工程分隊與園藝工程分隊,並不是區公所之部分,而是市當局各局處之外派單位,但就協助推行行政區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區公所執行上級交辦事項,應受區長指導。在構思上,其應係仿制台北市之版本,區公所設有民政課、社會課、經建課(一公頃以下鄰里公園辦理維護、八公尺以下巷弄道路維護管理、公民會館、區民活動中心新建、修繕工程、地政、工商、農政、社區情況革新及其他)、兵役課、人文課(生齒政策宣導暨移民糊口指點、文化藝術、社區藝文、禮俗宗教、慶典流動、史蹟文獻、觀光宣導及其他)、祕書室。

    他也指出,新北市已擬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但網路上還沒有能查詢。

  7.有關災難搶險小型工程的發包,仍由各區公所解決,請民政局參考各區公所的額度,專案簽陳分派金額,由各區公所動支市府災難準備金解決啓齒契約。

 

  6.社會局主管的各托兒所係屬「社會機構」,應儘速研擬自治律例加以規範,並協助偏遠地域未取得正當使用執照的托兒所找到正當的場地繼續提供弱勢與下層市民的托兒服務。

並且,有些區長係由民選的鄉鎮市長轉任機要人員體式格局進用之區長者,是不是對照台北市悉依處所制度法之劃定,接管直轄市議會的質詢?確實不無疑義;更主要的是,如果是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必須接受直轄市議會的質詢,則區政諮詢委員是不是也得接管直轄市議會的質詢?亦非無疑義,或還有討論的空間。

  5、區長、區政諮詢委員是不是接管直轄市議會的質詢[8]?依處所制度法之劃定,區長得應直轄市議會之邀,赴直轄市議會接受質詢;但以新北市議會為例,即曾激發爭議,即曩昔以來的鄉鎮市長從未有接受原縣議會之質詢者。

  (三)原鄉鎮市民代表轉任區政諮詢委員之後,也要繼續諮詢或建議相幹的社會福利措施,而該等建議終將觸及區公所(包孕原鄉鎮市公所與新的區公所)營業的核心問題。

  詳言之,在新的台中市豐原區成立以後,由於豐原區公所並沒有預算權責,加諸理論上,依法該等道路回填工程或路燈養護等營業都應當回歸直轄市政府的工務或建設局處辦理,惟潔淨隊營業則應回歸直轄市政府的環保局管理,但五都改制早期,很多直轄市政府包括台中市當局在內,又希望原鄉鎮市公所改制為區公所後,相關營業暫不變更,則豐原區公所的潔淨隊之預算與人力該如何配置,確切就有難以解決的「結」存在[1]

[3] 參考2011131日結合報,報導標題為:升格了敬老金沒了,白叟罵上圈套了,記者謝進盛、劉金清、黃福其(地方版連線報道)以內容。

 

肆、以具體個案為例的增補申明

  第二種型態則是區主座派(仍由永業文官出任),但區依法設置區政諮詢委員議會,也就是官派區長有可能需面臨由鄉鎮市民代表轉任的區政諮詢委員;

 

 

 

  1、直轄市的區公所告直轄市當局本身[4]?原台中縣期間所轄的潭子鄉公所(改制後為區公所)在2007~2008年時代籌算使用石牌公園興建納骨塔,但四周居民以太接近學校等來由反對,業經當時候的台中縣當局否決興建在案,惟公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現階段訴訟法式仍在進行之中,進而呈現直轄市區公所告直轄市政府的特別現象。首要的緣由是,鄉鎮市的「自治團體公法人」之成分亦由直轄市概括承受,而構成市當局告市當局的現象,是不是得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終結行政訴訟程序,亦須藉由司法實務案例的累積加以觀測之。

[6] 參考2011426日自由時報,報導題目為:一科管六千人,議員連環批,記者何玉華、曾德峰/新北報導(處所版)之內容。

  就江宜樺部長所擔憂的問題來講,更早之前,前台北縣長周錫瑋亦即在卸任前夕對外斷言:「五都改制,至少亂一年」,乃至也有人預言將會再亂個3、四年(大約一屆閣下)。首要的緣由是,有關國立高中職、署立病院的業務接手,或是主要的社團法人如農會等組織整併或監督等相關事務,仍有二至四年擺佈的緩衝期,雖不會當即産生問題,但也都令人擔憂。

 

  (四)新的區政營業只能從「從做中學」其實不斷調劑(且台北市的現有經驗並沒有複製,因為五都改制不受直接影響者厥為台北市(僅增設第3名副市長後的副市長業務分工必須調劑,當然台北市亦得隨時依其自治條例與相關的組織規程等自治規則調整直轄市當局內部各局處的組織功能或營業分工),其他各都的衝擊都很大,即便是新北市也不破例,遑論其他由縣市合併改制而新設的台中市、台南市或高雄市)。詳言之,包括:

  縣市零丁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原鄉鎮市改制為區,但在改制為區之前的業務,依功能處所制度法之劃定,首要是辦理對於鄉鎮市自治事項,和上級當局交付打點之委供職項(地方軌制法第14條劃定參照)。

紀俊臣,2001,《行政區劃與鄉鎮市自治問題之研究》,台北:行政院研究成長稽核委員會委託研究。

  3.兵役課:掌理徵集、編練、勤務、管理及其他有關兵役行政等事項。

 

 

 

  1.民政課:掌理自治行政、調整行政、教育、禮俗宗教、祭奠公業、選務、原居民族行政、客家事務行政,協辦警政、消防、環保、衛生、全民健保、慶典、地政及其他有關民政等事項。

[2] 以上則請參照黃錦堂,「新四都權利營業下放」(學者專論),載於中國時報,2011224日。

  3.社會辦事:社會福利、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殯葬舉措措施之設置及管理、調解業務。

伍、結語

 

  (一)法定的自治事項(處所制度法第20條劃定參照)

  4.各地夜市、黃昏市場等曩昔鄉鎮市公所收取清潔費並代為申請供電利用,合併升格後,區公所不克不及收取該等費用,改由各管理委員會收取,並由區公所代收代付,協助供給用電,確保攤商的根基權益。

  在此,如以北市的區長為例(因為其他直轄市之規定,可謂大同小異),其權限與業務職掌,依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之規定,係可指點與批示監視下列人員,即舉凡行政區內之警察、消防、戶政,及衛生等機關、國民中小學校、區清潔隊、養護工程分隊、路燈工程分隊,及園藝工程分隊,關於協助推行行政區內自治業務、為民辦事工作,及區公所執行上級交管事項,應受區長指點;且執行區級之防救使命時,上開人員亦應受區長之批示監視。惟於市級災難應變中間批示官或其指派之現場批示官抵達進步指揮所時,適時移轉指揮權。

另外,區長就所掌理的區政營業而言,則有民政、社會、經建、兵役、人文等,區長可指揮監督負責該業務的課室,其他尚有會計、人事、政風,和各類內部委員會。江宜樺部長建議五都改制初期,直轄市政府或其所屬相關局處、區公所與里長等,都必需花較多的時候不斷見告民眾向何機關洽公,和公事德律風或官方網站、局處精簡或合併等等政府資訊(陳朝建,2011)。

例如,民眾可能找不到適切的洽公地方,因為許多縣市局處整併的關係,其辦公地址、德律風或網站等等都可能從頭調整。

  內政部長江宜樺曾對外公開表,20101225日起五都改制以後,早期必定會有「陣痛期」或「磨合期」的問題。

  4.教育文化及體育:社會教育之創辦及管理、藝文、體育、禮儀民風及文獻、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另外,處所制度法24-1條也劃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置懲罰跨區域自治事務、增進區域資本之操縱或促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和談、行政契約或以其他體例合作,並報配合上級營業主管機關備查。再如,處所制度法第24條規定,鄉鎮市與其異鄉鎮市等處所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經有關鄉鎮市民代表會經由過程後,得設組織經營之。

  (二)跨域自治事項(處所制度法第21條、第24條、第24-1條等劃定參照):如地方制度法第21條劃定,鄉鎮市自治事項如涉及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事務時,由配合上級營業主管機關統籌批示各相幹處所自治團體配合辦理,需要時共同上級營業主管機關得指定此中一適當處所自治整體限期辦理。

然於改制為區公所以後,該等機關或機構必須裁撤或併入直轄市當局之所屬機關,此類業務亦從原鄉鎮市之營業有所切除。

  從上述的地方軌制律例定觀之,而與區公所營業進行對照的話,可知鄉鎮市公所改制為區公所之前,原鄉鎮市公所的營業,(一)及於所屬清潔隊的情況清潔營業、(二)及於所屬托兒所的幼兒保育業務、(三)及於零售市場的事業治理營業、(四)及於圖書館的文教營業、(五)及於殯葬管理所或納骨塔等殯葬經管業務、(六)及於其他的營業,如小型公園或運動場管理與養護、灰渣掩埋場之設備治理或其他公共造產的經管業務,和調整業務等等。

黃媺雲,2002,《台北市區公所組織功能之研究-以信義戋戋級災難應變中間為例》,臺北:淡江大學商管學院高階主管管理碩士論文。

孫清泉,2005,《台北市區公所組織功能之研究》,台北: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碩士論文。

  10.如有各區之出格情事,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民政局簽報後由副市長、秘書長協調處置。

舉例來講,原豐原市公所潔淨隊的業務,及於道路回填工程或路燈養護等項業務,是以直轄市當局環保局接管潔淨隊之組織,不代表接管原清潔隊之所有營業,亦屬固然

  (二)直轄市當局接收原鄉鎮市公所的組織與營業必需分開處理,而非將組織與營業之掛勾視為固然。

 

莊建築,2005,《台北市區公所組織與功能之研究》,台北:文化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同理,再以新北市萬里區為例,原台北縣萬里鄉因為本地設有核電廠營運的關係,所以鄉公所有大筆的回饋金之財政收入,從而也有良多使人稱羨的社會福利措施,如依當地原有之自治條例或自治律例暨功課要點等項劃定,生育津貼一胎獎助三萬元等。

  另須注重的是,在以上三種型態以外,將來如原居民自治區法等相幹法律修正經由過程後,則新北市的烏來區或台中市的和平區甚或高雄市之桃源區、那瑪夏區等區域又須調整為地方自治體制的話,將使該等直轄市在縣市零丁或合併改制直轄市後,其區政體系體例確實相當複雜。

  第三種型態則是區長官派(但由原鄉鎮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轉任,且受四年任期保障,形同褫奪新任直轄市長的人事錄用權),同時區依法設置區政諮詢委員議會。

凡此限制,背後的結構性緣由或在於台北市當局轄區不大,局處營業又已受制於中心的法令、政策與計畫,局處的決議計劃空間有限,台北市業務並沒有明顯的地域差異性。

    另對於台北市模式來說,黃錦堂認為整體而言,區公所的法定職掌營業有限,從而難以闡揚影響力;其餘均為「台北市當局授權事項」,市當局得隨便決意,且隨時限縮或收回,從而較不穩定。

  5.環境衛生:燒毀物肅清及處理。

 

 

同理,民間社團的津貼經費有時候是來自於鄉鎮市公所的預算經費,但鄉鎮市公所無此項預算經費後,民間社團的經費津貼,無論是補助的申請法式或預算經費勢必也城市有一定的變數存在。

  固然,必須「從做中學」者還很多,如鶯歌鎮在每一年清明節都會提供掃墓專車,並由清潔隊員守時協助墓園清算,往後自不再代庖;加上,新北市有一千多名的巡守隊員,過往亦由公所承辦保險,且部門公所還可以發放津貼給巡守隊員,將來是不是繼續管理,新北市府都還在評估之中。

 

  (三)2010年底~2014年底的過渡階段,將面對若干問題,包括:

許郁珮,2009,《台北縣29 鄉鎮市改制為區之相幹問題研究》,台北: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碩士論文。

  四、區公所主管職缺實行「接棒人計畫」[7]?據悉新北市當局在朱立倫市長的執政之下,首創區公所之公事員「大風吹」制度(即「接棒人計畫」),以後各區公所主管將對照警員採「積分軌制」排序升遷;且就算無意陞遷或轉任他職的主管也須遵照「七年條款」,進而必需輪調臨近的區公所。新制實行以後,固然可以促進公事員的歷練,並活絡各區公所之基層公事員的交流;然則也會激發質疑,如偏遠區域之區公所職務改調都邑區域之區公所職務,依「接棒人計畫」之理念,或許是陞遷,但如扣除陞遷輪調以後的來往交通費、租屋費用等等,也形同是「變相減薪」。

 

江明修,1997,《台北市區公所定位及組織功能之研究》,台北:台北市當局研究發展查核委員會委託研究。

陳陽德,1998,《鄉鎮市與區級體系體例之研析與重建-以台中縣市為例》,台北:行政院研究成長審核委員會委託研究。

徐貞華,2004,《官派後未來鄉鎮市治理模式之探討-以台北縣為例》,台北: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碩士論文。

 

 

 

 

  3.各局處若有新增營業擬委託給區公所執行者,應另行與區公所研議,就其人員專業、軟硬體配備、營業性質及行政效能等各方面加以考量,而不是業務的推辭,獲共鳴後再行委託辦理。

 

 

陳朝建,2011,〈五都改制的區公所營業調劑問題〉,《部落格化的台灣政治司法學院》,2011/1/10,網址http://blog.sina.com.tw/macotochen/

 

  2、因應鄉鎮市公所改制為區公所的處置原則

  3.各直轄市的實際自治量能不一,加上各直轄市皆有本身的自治權限,故五都改制後的各區公地點營業調劑之際,相關的配套如區公所主管職缺是不是實行「接班人計畫」?亦非毫無疑義或另有會商的空間。

 

 

 

  最後,五都改制後的區公所業務調劑問題確實是個成心義的研究課題,本文僅屬拋磚引玉的初步商量,相關的闡明仍有不足,故建議後續的研究者可以再藉由組織重組的理論視野從頭檢視五都改制後的區公所營業調劑之問題;或是,另以深度訪談法、曠野調查法等研究方法分前述析五都改制後的區公所營業調劑之相幹課題,尤其是五都的改制仍有些因地制宜之分歧,既可對照五都改制後的區公所業務調劑之差別性,亦可進一步提出更為適切的政策建議。

[1] 參考201147日自由時報,報道題目為:縣市合併補缺出包,遭解聘追繳薪資/中市清潔隊員抗議白做工,記者謝鳳秋/豐原報導(處所版)之內容。

  7.公共平安:災害防救之計劃及執行、民防之實行。

 

  基此,建議直轄市當局的研考會甚或副市長以上的層級必需設置「改制作業鞭策小組」之類的過渡性組織,找一些既曉得自治律例,又清晰預算配置或問題爭點的專家學者(構成編組性質的內部委員會)來協助新設直轄市當局在「陣痛期」或「磨合期」內解決該等問題;而中央主管機關亦應尊敬各直轄市的現實自治量能紛歧,但卻享有自治權限得為因地制宜計劃與履行的權責。

  前述的問題分析與實例說明,似乎已驗證了前台北縣長周錫瑋在卸任前夜的斷言:「五都改制,『最少』亂一年」,並不是空穴來風;甚至,會「亂」個三、四年(約莫一屆左右)也是很正常的,尤其是在財政能力或償債能力較為虧弱的台南市、高雄市,該等問題將遠比新北市或台中市的問題嚴重許多。

主要的緣由是,單以五都改制後的區公所營業調劑問題,都必需重視「財政為庶政之母」的真諦!偏偏台南市的預算規模不大、欠債比其實不低;至於,高雄市的預算範圍固然不亞於台中市或新北市,然則欠債比或償債壓力將使得該直轄市的運轉較為艱巨些,是以五都改制以後,其區公所的營業若何實質施展,確切有延續觀測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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